发布时间:2021-02-25
2019年12月18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刊发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简称《指引》)及相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并发布上市发行人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情况的最新审阅结果,将修订《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提升发行人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管理及披露。
此次修订,联交所在董事会参与ESG管治、汇报原则、汇报范围、报告发布时间、指标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显示出联交所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加强信息披露的不懈努力,同时也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挑战,修订实施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指引》修订内容及对企业影响
影响1:将ESG管治、汇报原则及范围提升至强制披露规定,对企业ESG管理及汇报程序进一步强化。
从国际准则、指引以及实践来看,ESG融入治理层面,董事会主导ESG事宜,不仅能够确保公司站在更高的层面检视ESG风险及讨论相关事宜,同时能够配置充足的资源确保实行适当的制度及实践,这对于资本市场获得更客观真实的ESG信息也至关重要。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联交所就检视发现的汇报实体范围表述模糊、汇报议题是否重要、指标是否量化等汇报原则遵循较弱或未真正落到实处、也做出了调整,将汇报范围和汇报原则提升至强制披露范围,强调ESG披露需从重要性出发,相关指标需有科学计算方法和具有可比性的持续披露。ESG管治、汇报原则及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对于企业在下一阶段提升ESG管理、完善汇报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影响。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后要求 |
管治架构 | 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有关ESG 的风险,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合适及有效的ESG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 |
由董事会发出声明,当中载有下列内容: (i)披露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监管; (ii)董事会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 (iii)董事会如何按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
汇报原则 | 《指引》载列了汇报原则(重要性及量化、平衡、一致性),这些原则是编制ESG 报告的基础,界定报告的内容及信息的呈列方式。 |
描述或解释在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如何应用下列汇报原则: 重要性: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披露:(i) 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 (ii) 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量化: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数据,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一致性: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
汇报范围 | ESG 报告应载列报告所涵盖的发行人集团实体及/或业务范围。 | 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
影响2:气候变化、描述所订立的排放、减废、提升能源使用效益、提升用水效益方面的目标等环境指标的修订,或成《指引》生效后发行人最有挑战的要求。
气候变化是世界共同关注的议题,气候风险将会影响人类生存及国家安全,对企业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此次联交所增设气候变化,将促使发行人识别可能的气候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并采取应对措施。在环境方面,联交所虽然从2015年咨询文件中,就已经在环境方面要求有所强化,将环境层面所有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但对于大部分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ESG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发行人仍处于完善环境数据统计机制的过程中。此次增设环境相关目标,将激励企业从规划到实践整体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阵痛过程,亦对企业将是一个挑战。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后要求 |
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环境范畴包含 A1-A3 三个层面,共 3 个一般披露指标及 12 个关键绩效指标,全部要求“不遵守就解释”。 |
(i)增设层面A4 气候变化,包括 一般披露 :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相关减缓措施的政策; 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发行人说明已经及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以及其应对的行动。 (ii)修订关键绩效指标,要求披露范围 1 及范围 2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
环境目标设定 | 环境范畴包含 A1-A3 三个层面,共 3 个一般披露指标及 12 个关键绩效指标,全部要求“不遵守就解释”。 | 要求发行人说明在排放量、能源使用、用水效益、减废方面设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采取的步骤。 |
影响3:社会关键绩效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此次社会部分指标变化体现在几个层面,一是将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二是对于指标进行优化和更新,包括雇佣层面口径应为全职及兼职,安全与健康层面须披露过去三年因公亡故人数及比率,供应链层面对于发行人如何推动供应链ESG方面有所考量,新增对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等两项指标,反贪污层面增设反贪污培训指标。对企业来说一方面需要平等对待环境及社会风险,就之前未纳入管理范围的部分社会指标需要提前准备,另一方面连续三年的因公死亡人数等指标也使得企业需要更加注重报告的平衡性。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后要求 |
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 社会范畴包含 B1-B8 八个层面,共 8 个一般披露指标及 20 个关键绩效指标, “一般披露指标”要求“不遵守就解释”,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建议披露”。 |
(i) 将所有社会范畴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标准由“建议披露”提升至 “不遵守就解释”。 (ii) 厘清「雇佣类型」应包括「全职兼职」雇员;规定发行人须披露过去三年(包括汇报年度)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 (iii) B5 供应链管理层面新增两项关键绩效指标: (a)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b)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iiii)B7 反贪污层面增设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发行人披露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
影响4:鼓励企业进行独立验证。
联交所指出“随着可持续投资项目愈来愈多,管理层、投资者、评级机构及其他分析师都将ESG数据连同财务资料一并研究作出决策。因此,发行人所披露的是可靠的ESG数据非常重要。ESG报告若得外部验证,自然可提高数据的可信度以及读者对数据的信心,令人放心使用有关数据作决策。”资本市场对于信息真实性的诉求是鼓励企业进行独立验证的基础。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后要求 |
独立鉴证 | 《指引》说明发行人可考虑就其ESG 报告获取验证。 | 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清楚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
影响5:刊发报告的时限缩短。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及投资者对于ESG信息获取的时间诉求,避免投资者由于报告时限过长而导致无法及时更新资讯,联交所在征询相关方意见并评估企业刊发压力的基础上,将报告时间修订为“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这一修订虽然鼓励上市公司与年报同时披露ESG报告,但仍然给与了一定弹性,但对于部分在年报后三个月内刊发的企业以及业务复杂、多地区国家运营的企业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压力,企业需要尽早制定ESG报告推进路线和方案,确保能够满足联交所刊发时间要求。
修订事宜 | 原《指引》要求 | 修订后要求 |
刊发时限 | 若ESG 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 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其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发布。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无论如何,发行人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而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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